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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周的井田制与农业的发展
 
  对西周的井田制,史学界分歧颇大,课本采取郭沫若的说法。他在《奴隶制时代》一书里说:“周代的特征是一切生产资料均为王室所有(殷代也应该是这样),所谓‘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,率土之滨,莫非王臣’,一切农业土地和农业劳动都是王者所有,王者虽把土地和劳力分赐给诸侯和臣下,但也只让他们有享有权而无私有权。故到春秋年间,尽管周室已经势微,却还往往夺取臣下的田土人民而更易其主。”
 
西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青铜镢

  “周代同样施行着井田制。证据很多,我现在只举出一例。《鲁颂·宫》追述成王封鲁公伯禽时对周公说过的话:‘王曰叔父,建尔元子,俾侯于鲁;大启尔宇,为周室铺。乃命鲁公,俾侯于东,锡之山川,土田附庸。’这所谓‘土田附庸’就是……在规整的一方田之外附有墉垣。实际的情况,参照罗马的百分田制可以了解。罗马人制造方田须先用悬规测定土中,由这一中点划出两条大路正交成十字形,再纵横两两平行作无数小径,便形成无数规整的区划,或为正方,或为矩形,每一区划为罗马尺二四○方尺。在这整个大方田的周围更启土作墉,土取后之濠沟即环绕方田。这就是我们的‘附墉土田’。”

 
西周时期的青铜锛

  “井田制的用意是怎样呢?这并不是如象孟子所说的八家共井,以中央的百亩作为公家的田,周围的八个百亩作为给予八家老百姓的田。那完全是孟子的乌托邦式的理想化。那些方田不是给予老百姓,而是给予诸侯和百官的。诸侯和百官得到田地,再分配给农夫耕种以榨取他们的血汗而已。故井田制是有两层用意的:对诸侯和百官来说是作为俸禄的等级单位,对直接耕种者来说是作为课验勤惰的计算单位。有了一定的亩积两方面便都有了一定的标准。井田耕作时规模是很宏大的,动辄就是两千人(‘千耦其耘’)或两万人(‘十千维耦’)同时耕作。那些耕作者在农忙时是聚居在一个集中地点的,一出一入都有人监管着。”

  “我们依据这种情形,可以明白地看出殷周两代的农夫,即所谓‘众人’或‘庶人’,事实上只是一些耕种奴隶。连妇人的工作时间一天都是十八小时,男人的工作时间也就可以想见”。(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,第14—16页)

  井田制是西周奴隶制国家的土地制度。国家在修筑水渠和道路时把土地划分为许多“井”字形方块,故称为井田。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,亦即属于周王,周王把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,让他们世代享用。他们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,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。为了充分发挥地力,并规定了定期“换土易居”的分配制度。

 
西周时期的青铜廉
  西周的井田制根据剥削对象的不同,有两种不同的区划,一种是“十夫有沟”,即国中平民的份地。其收入要上缴国家十分之一,作为贡税,以充军赋。一种是“九夫为井”,为野中庶人即农业奴隶耕种之田,其中百亩为公田,八家皆私百亩,同养公田,公田也叫“藉田”,就是借助民力耕种公田,实行集体耕耘,藉田的收入全部被奴隶主掠为己有,这实际上是一种劳役剥削。至于庶人耕作的那一小块土地,只是作为维持简单的再生产条件,并不属于他们所有。此外,庶人还要服各种无偿劳役,尽各种贡纳义务。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对他们操有生杀予夺的大权。

  西周后期,私田出现,厉王霸占新兴贵族的私田,划为国有,在实行“藉田制度”的同时,有向私田征税。这就意味着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和井田制破坏的事实。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的主导形式,它遭到破坏,也就预示着奴隶制危机的到来。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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